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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进出口单证

   第十三条 单证操作。进口货单证关系到进口商付款和出口商所供货物的交割程序,出口货单证关系到货物安全出运和安全收汇的重要问题,货运代理企业必须高度重视,谨慎制作。
   第十四条 建立单证审核制度。经过货运代理企业的托运单证、报关单证、运输单证,必须单、证一致,单、单一致,单、货一致,单、同(合同)一致。
   第十五条 接受更改单原则上应在出口货物装上运载工具前,当运载工具离开装运港后不接受更改。接受更改但后应及时处理,并通知有关方。
   第十六条 由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证,如海运提单、国际陆运提单、承运货物收据、航空运单、邮政收据,要求在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装上运载工具后一个工作日内,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,将单据寄交托运人。
   第十七条 装箱单要在货物装箱后一个工作日内集中并交有关方,以便及时签发海运提单。
   第十八条 核销单、退税单要在海关审核退回后五个工作日内寄交托运人。
   第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,应签发多式联运单据,该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,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。
   第二十条 随着EDI计算机系统的应用,各货运代理应密切配合,积极支持发展数据输送。

  第四章 仓储、装拆箱

   第二十一条 仓库保管货物应确保货物安全,进出库要与托运单当场核对,清点数字,分清唛头,投票堆垛,合理衬垫,堆高不压坏包装、损坏货物。
   第二十二条 仓库保管货物要防火、防盗、防污、防潮、防水、防冻、防暴晒。冷冻货、危险品、特种货物要严格按要求保管,重大件、机械设备要注意堆放,防止变形。
   第二十三条 发现承运工具(船舶、飞机、火车)、航次、关单号、货物数量、重量、尺码、包装、唛头、装卸港口、交货地点有差错或混票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方联系,查明后更正。重量和尺码必要时需进行复丈复磅,如有争议,以口岸商检衡定为准。松钉、散箍、更换包装等要及时联系货主,或协助货主修补。
   第二十四条 装箱作业要按装箱单配货装箱,做到紧密、整齐、牢固,充分利用箱容,不混票、不污染、不串味,不同性质的危险品不混装,重大件必要时必须衬垫、绑扎。进口货拆箱需核对装箱单,分清唛头,分清票数,分别堆桩,以利快速中转或货主退货。如装箱时发现原配计划与实际有较大差异,应及时反映,取得同意后再修改原计划执行。
  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仓库向火车站、码头提货或送货至港区,要保证运力充足,以免发生超期仓储费或或装不上船等事故的发生。
   第二十六条 配合海关监装、监卸,海关人员不在场,发现问题,及时报告。

  第五章 报关、抱验

   第二十七条 按海关规定报关员要持证操作,无报关证人员不得从事报关。报关员要认真学习海关规章,努力提高业务水平,严格按章办事。
   第二十八条 报关单证在递交海关之前,要认真审核,做到资料齐全,内容准确,不错填、漏填,决不弄虚作假、投机取巧,严禁闯关。
   第二十九条 退关货物和因故未及时出运的货物,在得到退关通知后及时向海关注销,并办妥退关手续,以保证尽快复出运。退关货物重新出运,要另行报关。
   第三十条 海关监管站、保税仓库、监运车队和上海出口异地报关货物要严格遵守海关规定。
   第三十一条 各货运代理企业要协助货主做好商检、卫检、动植物检疫的抱验工作。接受收货人、发货人委托抱验的货运代理企业要及时申报、检验、出证,无特殊情况不得影响货物的按时出运或中转。进口商检货物,应在索赔期内申报。

  第六章 跟踪、衔接

   第三十二条 自接受托运单证起,货运代理企业应该对各种单证实行跟踪制度,一环扣一环,及时无误的进行单证流转操作,直到货物出运将提单或运单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到货物为止。
   第三十三条 自接受货物时起,货运代理企业应该实行对货物的跟踪制度,货物进出库、装拆箱、进出场栈(站)、运输、装卸货、中转、交货都应做到心中有数,为货主负责。如果某环节出现问题,应及时采取补救性措施。
   第三十四条 货运代理企业业务操作环节多,情况复杂多变,特别应注意环节之间的衔接,货物流转各环节的交接应有专人负责,并有相应的书面交接记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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